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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故障报警功能(源引自GB14287.1-2014)

点击数: 次  2020-02-20


规范 >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: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.1-2014 >

4.4 故障报警功能


4.4.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,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、光故障信号,显示故障部位:
    a)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、短路;
    b)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;
    c)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;
    d)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(如具有备用电源)。
4.4.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,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,应能再启动;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。
4.4.3 故障期间,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