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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系统验收源引自( GB50440-2007)

点击数: 次  2020-03-24


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。工程验收前接入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不应少于5个,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7.1.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。
7.1.3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1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均应检查、试验1次,并应满足要求。
    2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均应检查、试验1次,并应满足要求。
    3 远程监控系统各项通信功能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,每次试验均应正常。
    4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应检查、试验2次,并应满足要求。
7.1.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时,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:
   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;
    2 系统设计文件、施工技术标准、工程合同、设计变更通知书、竣工图、隐蔽工程验收文件;
   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;
   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;
    5 系统的检验报告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;
    6 系统设备清单。
7.1.5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“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”,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,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。

7.2 主要设备和系统集成验收


7.2.1 应对远程监控系统中下列主要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:
   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.2.1条的要求。
    2 报警受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.2.2条的要求。
    3 信息查询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.2.3条的要求。
    4 用户服务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.2.4条的要求。
    5 火警信息终端应符合本规范第5.2.5条的要求。
7.2.2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:
    1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.2.1条的要求。
    2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.2.2条的要求。
    3 远程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.6.1条的要求。
    4 远程监控系统应用安全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.6.2条的要求。
    5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6.2.1条的要求。
    6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7.1.4条的要求。

7.3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


7.3.1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:本规范第4.2.1条的第1、2、3、5款、第4.2.2、4.6.1、4.6.2、5.2.1、5.2.2、5.2.3、5.2.5、5.3.1、5.3.2、6.2.1、7.1.4条中的所有款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,否则为不合格。
7.3.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,应进行整改。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,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,复验合格后,方可通过验收。